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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電子郵件11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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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5-06-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50603
令函要旨:

關於您來信詢問網路上搜尋文章及圖片是否保護原作者、是否要求購買正版商品及防止盜版侵害著作權及商標權等疑義,本局回復如下:

壹、著作權部分:

一、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網路文章、圖片只要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參照),無須辦理著作權登記(民國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是以利用他人著作時(如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圖片印於自家商品上),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否則可能構成侵權而須負民、刑事之法律責任。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您發現有侵權情事,可檢具侵權事證,逕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各地方警察機關、派出所報案或撥打110專線電話。惟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進行審理,權利人如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續追其刑責。至個案利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貳、商標權部分:

一、關於您所詢之「文章」部分,依一般社會通念,文章通常係指由句子及段落所組成,用以傳達特定思想、情感或知識之書面文字內容。惟我國商標法是採註冊保護為原則,商標之主要功能,係用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辨。文章本身與商標之功能及性質不同,原則上並非用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誌,尚難逕依商標法主張商標權保護。

二、關於您所詢之「圖片」部分,其是否受商標法保護,應視該圖片是否具有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以及是否已在我國取得商標註冊而定。若該圖片不具有商標識別性,或未取得商標註冊,如同前述,其並不受商標法有關商標權之保護;若該圖片具有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並經核准註冊為商標,依商標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商標權人自商標註冊公告日起,即於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範圍內取得商標權。倘他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即可能涉及商標法第68條、第69條及第95條、第97條所定民事及刑事侵害商標權責任。惟註冊商標遭受侵害,依商標法規定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者,原則上為商標權人或該商標之專屬被授權人。至於商標侵權所涉刑事責任,因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任何人如知悉他人有侵害商標權之犯罪嫌疑,均得檢附相關事證,向檢察署或警察機關提出告發,以啟動刑事偵查程序;也可以逕向各地方警察機關或派出所報案(電話:110),或請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提出檢舉(檢舉專線:02-2215-0711)。

三、要特別說明的是,本局主要職掌為商標註冊申請、異議、評定、廢止等案件之審查,以及其他商標權管理相關行政事項。至於具體個案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以及是否應負民事或刑事責任,屬司法機關權責範圍,仍須由法院就個案實際情形及相關事證依法審認判斷。

四、關於您所關切購買正版商品、防止盜版及保護原作者權益一事,建議選購商品時,儘量透過合法、可信賴之通路購買,並避免購買來源不明或疑似仿冒、盜版之商品,以共同維護智慧財產權及公平交易秩序。如發現具體疑似侵權情事,亦可備妥相關網頁、商品資訊、交易紀錄、照片等有關人、事、時、地、物事證或其他可供辨識之資料,向權責機關反映或依法提出告發。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115-06-03
  • 更新日期: 115-07-06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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