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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50630
| 令函日期: | 11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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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50630 |
| 令函要旨: |
一、中國大陸與我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故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另因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因此您的著作如在我國受侵害,應適用我國的著作權法主張權益;同理,如您的著作係於大陸地區遭受侵害,則應依中國大陸之著作權法主張權益,先予說明。 二、關於您請求協助調查您的著作遭受侵權一事,如侵權行為發生在臺灣,因本局為行政機關,並無司法偵查權限,您可檢具侵權事證,直接向臺灣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各地方警察機關、派出所報案或撥打110專線電話。惟如您的著作係於中國大陸受到侵害時,則須依中國大陸之相關法令於當地提出救濟。 |
- 發布日期:115-06-30
- 更新日期: 115-07-06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