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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15100104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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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5-06-29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151001045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詢問之著作權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115年6月24日〇〇〇字第〇〇〇〇〇〇號函。

二、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創作內容如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二項要件,即屬於本法所保護之著作,並自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規定參照),無須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又著作權屬私權,著作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先予敘明。

三、有關以AI製作的歌曲可否為著作及權利歸屬一節,回復如下:

(一)有關人工智慧(AI)的創作,大致上可分為兩種:

1、「以人工智慧為工具的創作」,也就是人類有實際的創意投入,只是把人工智慧(例如:繪圖軟體)當作輔助工具來使用,在這種情形依輔助工具投入創作者的創意而完成的創作成果仍可以受著作權保護,原則上著作權由該投入創意的自然人享有(請參考本法第10條規定)。

2、「人工智慧獨立創作」,也就是人類並無實際的創意投入,完全是由AI的演算功能獨立進行完成創作,此時由於AI並非自然人,沒有人類精神的投入,其創作完成成果自然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

四、至於您自行清唱之旋律,如屬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且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可能屬本法第7條之1之表演而受保護。

五、有關所詢利用「南無阿彌陀佛」文字、佛號、及他人創作之旋律等所涉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南無阿彌陀佛」佛號,應屬簡短之名詞或標語,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而佛教經文本身,多因由來已久而成為公共財,因此無論是「南無阿彌陀佛」或是佛教經文您皆可自由利用。

(二)按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而所謂「改作」係指利用已存在之著作予以改作並加入原創性所產生的另一個新的「衍生著作」,與原著作係各自獨立,另外享有著作權,因此,如
您將他人創作之旋律另為創作,而具有「原創性」、「創作性」者,您就該另為創作之部分,享有獨立之「衍生著作」之著作權保護。

(三)按本法第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因此,改作者如未取得原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逕行將他人著作另為「改作」,仍涉及侵害原著作之改作權,而有民、刑事責任,
尚不得以不知著作財產權人而主張免除法律責任。惟不影響其所創作「衍生著作」之保護。

六、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將自行清唱之旋律利用AI進行創作是否為著作?自行清唱之旋律是否構成表演?就他人享有著作權之旋律另行創作是否構成「衍生著作」?是否具有原創性、創作性?利用行為是否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5-06-29
  • 更新日期: 115-08-11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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