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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台端詢問之著作權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115年6月24日〇〇〇字第〇〇〇〇〇〇號函。
二、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創作內容如
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
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二項要件,即屬於本法所保護之著作,
並自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規定參照),
無須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又著作權屬私權,著作人對其
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先予敘明。
三、有關以AI製作的歌曲可否為著作及權利歸屬一節,回復如下:
(一)有關人工智慧(AI)的創作,大致上可分為兩種:
1、「以人工智慧為工具的創作」,也就是人類有實際的創
意投入,只是把人工智慧(例如:繪圖軟體)當作輔助工
具來使用,在這種情形依輔助工具投入創作者的創意而
完成的創作成果仍可以受著作權保護,原則上著作權由
該投入創意的自然人享有(請參考本法第10條規定)。
2、「人工智慧獨立創作」,也就是人類並無實際的創意投
入,完全是由AI的演算功能獨立進行完成創作,此時由
於AI並非自然人,沒有人類精神的投入,其創作完成成
果自然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
作權。
四、至於您自行清唱之旋律,如屬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
且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
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可能屬本法第7條之1之表演而受保
護。
五、有關所詢利用「南無阿彌陀佛」文字、佛號、及他人創作之
旋律等所涉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南無阿彌陀佛」佛號,應屬簡短之名詞或標語,非
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而佛教經文本身,多因由來已久
而成為公共財,因此無論是「南無阿彌陀佛」或是佛教經
文您皆可自由利用。
(二)按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
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而所謂「改作」係指利用已存在之
著作予以改作並加入原創性所產生的另一個新的「衍生著
作」,與原著作係各自獨立,另外享有著作權,因此,如
您將他人創作之旋律另為創作,而具有「原創性」、「創
作性」者,您就該另為創作之部分,享有獨立之「衍生著
作」之著作權保護。
(三)按本法第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
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因此,改作者
如未取得原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逕行將他人著作另為「改
作」,仍涉及侵害原著作之改作權,而有民、刑事責任,
尚不得以不知著作財產權人而主張免除法律責任。惟不影
響其所創作「衍生著作」之保護。
六、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將自行清唱之旋律利用AI進行創作
是否為著作?自行清唱之旋律是否構成表演?就他人享有著
作權之旋律另行創作是否構成「衍生著作」?是否具有原創
性、創作性?利用行為是否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
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