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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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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5-07-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50703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11條所稱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屬於事實認定問題,須以工作性質實際判斷(如是否在雇用人指示、企劃下所完成,是否利用雇用人的資源或經費所完成),與工作時間或地點無必然關係。所詢問題一,有關您作為「班級助教」所編寫之教材是否屬職務著作一節,如該等教材內容係依公司指示、企劃下所完成,並有利用公司之經費、資源等,則屬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反之,則非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先予說明。

二、按著作權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同條第3項規定,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所詢問題二,您與公司間約定之「鼓勵將教材公司化….」之約定,是否構成著作財產權讓與一節,因已涉及契約內容之解釋、當事人間約定時之真意為何等民法及事實認定問題,建議您應與公司釐清當初契約約定之內容,本局尚難表示意見。

三、按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須符合秘密性、因該秘密性而具有經濟價值,且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始屬營業秘密。復按同法第3條規定,營業秘密為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者,歸雇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營業秘密為受雇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者,則歸受雇人所有;但其營業秘密係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使用其營業秘密。因此,所詢問題三「員工自行編寫之教材是否為公司營業秘密」,宜依個案事實判斷,如有爭議,當事人得循司法途徑救濟之。至有關「將上開教材提供給合作學校使用,是否影響主張營業秘密效力」事,首先須釐清營業秘密之歸屬,才能確認得否主張權益,另亦須就營業秘密3要件判斷,仍請參考前述說明。

四、所詢問題四,如欲大幅改寫、出售您自己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應注意那些事項部分,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著作權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首先,仍先建議釐清該教材是否屬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並確認其著作權歸屬。如已確定著作權歸屬於您,建議您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以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您可參考本局著作權主題網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另依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在著作的原件上、已發行的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例如上架銷售),以通常的方法表示著作人的本名或眾所周知的別名,即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建議您亦可善用此項機制。

五、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您編寫之教材是否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屬於營業秘密?契約約定內容是否屬著作財產權之讓與?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600 著作權法第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發布日期:115-07-03
  • 更新日期: 115-08-11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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