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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50724
| 令函日期: | 115-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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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50724 |
| 令函要旨: |
一、按利用AI軟體製作的簡報,如只是將生成式AI當作輔助工具使用,創作者仍有實際投入創意,且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要件,就該實際投入創意的部分,即有可能屬於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著作(詳請參本局電子郵件1111031),合先說明。 二、依本法第11條有關「職務上完成著作」之規定,契約有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歸屬者,從其約定;如無約定,則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而雇用人則享有「著作財產權」。另「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是指基於僱傭關係下,受雇人為任職單位業務或經指定完成之工作,屬事實認定問題,須以工作性質作實質判斷(例如是否在雇用人指示、企劃下所完成?是否利用雇用人之經費、資源所完成之著作等),與工作時間、地點並無必然關係。因此,來信所詢勞工自行利用AI軟體創作之簡報,就該實際投入創意的部分如享有著作財產權,且屬上述「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之情形,則依上述規定,先視您與所任職之單位有無特別約定,如未約定,則以您(受雇人)為著作人,享有該簡報的著作人格權,而您所任職的單位則享有著作財產權。反之,該等簡報若非屬您「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則您在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參照本法第10條規定)。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您利用AI軟體製作的簡報是否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是否屬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 發布日期:115-07-24
- 更新日期: 115-08-11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