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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50729
| 令函日期: | 115-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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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50729 |
| 令函要旨: |
一、按字型如係一組字群,包含常用之字彙,每一字均具有相同特質之設計,且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該整組字型即屬「字型繪畫」(美術著作)而受著作權保護。字型之檔案如符合「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如市售之電腦字型軟體),則屬受著作權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所詢問題1,以CSS宣告網頁應顯示之字型,若其性質僅係向使用者端電腦宣告該部分之屬性設定(倘使用者電腦中未安裝該字型,瀏覽器即會自動以其已安裝之其他字型顯示),則此一宣告行為僅係傳遞屬性設定資訊,並未傳輸字型軟體予任何人,亦未傳送該整組字型檔案予任何人,故尚不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 二、又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所保護者為概念與思想等的「表達」,而不保護「概念」本身。所詢問題2,若製作網站時未重製、改作他人原始碼、圖片、美術設計或其他受著作權保護之內容,而只是運用相同概念、手法以自己的方式另行表達、創作,縱使表達因概念相同而相似,因不涉及他人著作的利用,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三、惟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究係「概念」或「表達」?是否涉及重製、改作之利用行為?有無構成著作權之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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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01001 |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 發布日期:115-07-29
- 更新日期: 115-08-11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