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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貴大隊詢問非法OTT機上盒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大隊115年7月9日電子郵件。
二、有關銷售非法「純淨版機上盒」之行為,本局業以114年8月22日智著字第11460015620號函釋(如附件)說明,如有事實足以證明下列3項要件,即可能構成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所定「協助」公眾使用可連結非法影音內容程式(下稱侵權APP)之行為:
(一)特定專屬程式與特定機上盒間具有關聯性;
(二)消費者可輕易透過網路搜尋取得該特定專屬程式;
(三)銷售者知悉該機上盒可供消費者接觸未經授權影音內容。
三、來信所述以下實務發現之規避查緝態樣,似仍可符合前開函釋所揭要件,而仍有本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之適用:
(一)僅提供下載網址,並以隱諱方式傳達,例如將「6868.cc」以諧音「溜吧溜吧點西西」方式提供:銷售者雖未直接交付或預載侵權APP之安裝檔,然其提供下載網址之行為,縱係刻意以諧音等隱諱方式傳達,實質上仍為實際指導消費者取得侵權APP,即屬本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所定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侵權APP之行為。
(二)僅回覆「自行上網搜尋○○純淨版」等語,未直接提供相關侵權軟體資訊:此態樣即前揭函釋要件(二)「消費者可輕易透過網路搜尋取得該特定專屬程式」之情形。相關侵權APP之網路資訊本無須由銷售者親自建置或提供,且銷售者既能明確回覆並指引消費者「自行上網搜尋○○純淨版」,顯見其主觀上知悉該機上盒可藉由消費者自行上網搜尋而接觸未經授權之影音內容。此等引導行為,亦符合函釋要件(三)「銷售者知悉該機上盒可供消費者接觸未經授權影音內容」之主觀知悉要件。
(三)對於詢問「想買可以看第四台的機上盒,要去哪買?」等問題,就有人引導取得購買資訊:此種透過網路群組、論壇或由看似無關之第三人引導購買可觀看免費第四台機上盒的規避手法,亦與前述態樣(二)同,涉及前揭函釋要件(二)「消費者可輕易透過網路搜尋取得該特定專屬程式」。又銷售者對於該機上盒可藉由第三人協助安裝第三方電腦程式,使公眾得以接觸非法來源等情,縱屬非「明知」,亦係肇因於其有意造成或刻意不探悉所致(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4號民事判決參照),亦符合前揭函釋要件(三)「銷售者知悉該機上盒可供消費者接觸未經授權影音內容」。
四、以上僅為行政機關之見解,具體個案之適用問題,仍須由司法機關或執法人員本於職權就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