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150807
| 令函日期: | 115-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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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50807 |
| 令函要旨: |
有關您詢問貴會出版品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一事,說明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同條第2項規定,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復按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第2條規定,公文係指處理公務之文書,具備法律規定之程式者。所詢經行政院會通過由貴會發布之年度「國家建設計畫」,如屬前揭範疇,則非屬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 二、所詢各類出版品,如不屬上述所稱之「公文」,並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著作)與「創作性」(符合最低程度之創意),仍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各類出版品內容之著作財產權,如經契約約定由貴會取得著作財產權(此時著作財產權歸機關所屬公法人「中華民國」所有,機關則為「管理者」或「代表者」),或授權貴會為後續轉授權及利用,貴會即得基於財產管理者或被授權人之地位,對該出版品內容自行利用或授權他人利用。反之,則須另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再予利用(本法第11條、第12條、第36條、第37條、第41條及本局103年9月11日智著字第10300061970號函參照)。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著作權歸屬為何?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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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04100 | 著作權法第41條 |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
| 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 01003600 | 著作權法第36條 |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 01001200 | 著作權法第12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 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 發布日期:115-08-07
- 更新日期: 115-09-10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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