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150814
| 令函日期: | 115-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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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50814 |
| 令函要旨: |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所保護者為概念與思想等的「表達」,而不保護「概念」本身。所詢使用同一想法、概念分別創作兩篇不同文字作品,該二篇文章之表達文字、語句等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且非屬本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之標的者,即分別屬受本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合先說明。 二、所詢問題1至3,有關「一稿多投」之疑義,按著作財產權人就其著作自行本於著作權人之地位,行使其權利,惟是否可以將稿件同時向多家報社投稿,應視其與報社間約定決定之。倘報社有禁止一稿多投之情形,投稿者未照該約定履行,則屬民事違約之問題。因此,您所詢之問題是否違反報社「一稿多投」之約定,應探究當事人之真意,建議您可直接洽報社釐清,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予以認定。 三、所詢問題4,著作財產權人得將著作讓與或授權他人利用(本法第36條、第37條參照),且除非另有約定外,推定授權與刊載一次之權利(本法第41條參照),因此,您可以依您的意願與所投稿之媒體(報社)約定授權及刊載之利用範圍。至於其他契約問題,建議逕洽律師等法律專家了解。 |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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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04100 | 著作權法第41條 |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
| 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 01003600 | 著作權法第36條 |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 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115-08-14
- 更新日期: 115-09-10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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