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150819b
| 令函日期: | 115-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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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50819b |
| 令函要旨: |
有關您來信詢問活動是否得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5條規定主張非營利活動之合理使用一事,說明如下: 一、參賽者、代言人及樂團於比賽活動現場演唱歌曲、彈奏歌曲或播放歌曲跳舞,會涉及利用他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CD版本)的「公開演出」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先予說明。 二、又本法第55條規定須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且屬於非經常性、非例行性之「特定活動」,則可於該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得主張合理使用,無須取得授權。所詢活動,雖未對觀眾收取入場費及未對參賽者支付報酬(僅為獎金之發放),惟因另有支付代言人及樂團表演歌曲之報酬,故該活動尚無法依前述規定主張非營利活動之合理使用,參賽者、代言人及樂團於活動中所利用之歌曲均須取得相關授權,始得合法利用(詳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130103及本局網站「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說明)。 三、至所詢部分參賽者使用國外獨立製作人之歌曲,致不易取得授權一節,因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為「國際藝創家聯會(CISAC)」旗下之會員,其與其他CISAC會員之外國著作權集管團體有相互簽訂契約,管理彼此管理範圍之音樂著作,建議您可逕洽MÜST詢問外國歌曲之授權事宜。如您已盡一切努力仍無法確認著作財產權人為何,或即便知道著作財產權人身分,仍不知其所在致無法取得授權,可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未取得相關授權前,建議避免利用該歌曲,或改用其他可取得授權之曲目,以避免衍生侵權爭議。 四、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於具體個案中,利用他人著作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如發生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 發布日期:115-08-19
- 更新日期: 115-09-10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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