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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50826
| 令函日期: | 115-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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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50826 |
| 令函要旨: |
一、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先予說明。 二、所詢某工作坊於活動導覽解說宮廟對聯與舊地名的歷史關係,是否侵害臺灣文獻所刊載期刊論文之著作權一事,按所詢「水裡龍蟠處福被台疆開紫闕,塗葛虎踞地順應海甸壯神宮」對聯中之「水裡」(即水裡港)與「塗葛」(即塗葛堀)屬於該地區歷史上之舊地名(即「通用名詞」),依法不得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又經檢視您檢附影片之導覽人員僅口頭提及該對聯之「水裡」及「塗葛」為地名,尚未涉及利用臺灣文獻所刊載之「龍井區舊地名茄投、水師藔與塗葛堀探討」學術論文(即語文著作)內容之行為,似無侵害該論文著作權之虞。 三、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著作之利用方式是否涉及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 發布日期:115-08-26
- 更新日期: 115-09-10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