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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50828
| 令函日期: | 115-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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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50828 |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您因參加競賽製作短片而利用唱片專輯中的歌曲,會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CD)之「重製」行為;後續將影片上傳至YouTube等網路平台供公眾觀賞,另再涉及「公開傳輸」利用行為,因重製及公開傳輸均屬著作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 二、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 發布日期:115-08-28
- 更新日期: 115-09-10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