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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5082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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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5-08-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50828b
令函要旨:

有關您來信詢問使用合法購買之原始音樂檔案,透過AI軟體進行分軌製成伴奏音樂,並於街頭演出等所涉及之著作權相關疑義一事,說明如下:

一、將合法購買之音樂檔案進行分軌、移除部分音軌並重新混音錄製成伴奏音樂,並於現場播放、彈奏或演唱,分別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之「重製」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利用行為;如混音過程係於原始音樂檔案加入新的創意,而達到另為創作之程度,則另涉及「改作」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上述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先予說明。

二、所詢問題一及問題二前段,將合法購買之原始音樂檔案進行分軌及混音製成伴奏音樂一節,可能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重製或改作行為,已如前述。縱使未有販售、散布等行為,就製作伴奏之重製、改作行為,建議您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同意或授權。

三、所詢問題三,於iTunes Store合法購買音樂,是否得作為私人製作伴奏或現場表演之授權依據,抑或僅限於個人聆聽使用一節,因涉及該平台之授權條款,建議您檢視其服務條款,或逕向該平台業者洽詢釐清。

四、所詢問題二後段、問題四、問題五、問題六及問題八,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如何取得相關授權一節,建議您可先至本局網站「音樂資訊整合查詢系統」查詢歌曲權利歸屬資訊,至於授權管道說明如下:

(一)     重製及改作部分:由於目前集管團體並未管理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重製權及改作權,音樂著作之重製及改作建議您可向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905-527-616)或逕向詞曲著作財產權人(或所代理之音樂出版、經紀公司)洽詢授權事宜;錄音著作之重製及改作可向著作財產權人(通常為唱片公司)洽詢授權事宜。

(二)     公開演出部分:按街頭藝人現場播放伴奏、彈奏或演唱歌曲,涉及錄音著作及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相關公開演出授權,建議可先洽我國集管團體洽談相關授權事宜,若集管團體未管理該首歌曲,則請逕洽著作財產權人洽談授權(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150601),相關授權資訊可參考本局「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及「現有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聯絡資訊。

(三)     另如您已盡一切努力仍無法確認著作財產權人為何,或即便知道著作財產權人身分,仍不知其所在致無法取得授權,可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

五、所詢問題七,按本法第55條規定須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且屬於非經常性、非例行性之「特定活動」,則可於該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得主張合理使用,無須取得授權。故所詢街頭藝人之公開演出如屬「固定或經常性」,則無論現場有無收取費用,恐均與前述要件不符而無法主張本法第55條之合理使用。

六、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於具體個案中如有發生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115-08-28
  • 更新日期: 115-09-10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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