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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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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5-09-0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50908
令函要旨:

一、LiTV如係透過一般公開網際網路(public internet)傳送,且任何可上網設備均得收看,並未限制於受控制或處於適當管理下之封閉式網路系統內,則該服務縱係依事先排定之次序及時間提供線性頻道內容,並由公眾為單向、即時接收,仍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公開傳輸」行為。

二、至所詢有關旅宿業者於各客房之安卓系統電視盒預先安裝LiTV APP,供入住旅客透過該APP收看LiTV所提供之電視頻道,如旅宿房間內之各台電視機,均係個別透過安卓系統電視盒及LiTV APP直接接收LiTV所提供之節目內容,供住宿旅客觀賞,尚無須取得著作權之授權,至於是否違反LiTV服務條款,而有民事違約責任,建議釐清。

三、如旅宿業者使用電視盒接收之電視節目內容,係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將接收後之聲音或影像,再分送到各個房間供旅客收看者,則屬「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亦應取得授權。又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LiTV如已向相關權利人取得之「公開傳輸」授權,其授權範圍是否包含提供旅宿業者上述利用型態,建議向LiTV釐清,如未包含上述利用型態,仍應另行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

  • 發布日期:115-09-08
  • 更新日期: 115-10-05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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