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150909
| 令函日期: | 115-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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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50909 |
| 令函要旨: |
一、徵稿比賽的法律性質類似民法的懸賞廣告或優等懸賞廣告,主辦單位發布的比賽規則是「要約」,參加人同意提供作品參與比賽的行為是「承諾」,要約和承諾合致,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契約內容的拘束,先予敘明。 二、貴局之客語教學設計評選計畫(草案)固得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7條規定請得獎者將其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授權主辦單位使用,並約定使用之範圍、方式等,惟須提醒貴局,如有約定不明之部分,依上述規定推定為得獎者未授權。此外,計畫(草案)中約定得獎作品不限時間、地域及使用次數,無償授權貴局利用,可能導致創作者參與意願降低,建議貴局可考量業務實際需要,與得獎者約定適宜之著作財產權授權範圍,未必一律將授權範圍最大化(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100715及本局網站「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機關委外採購契約不可不知的著作權觀念宣導手冊」)。 三、另所詢評選計畫(草案)中「作品若涉及引用文字、圖片、音樂…參賽者應自行取得著作權人或相關權利人之合法授權」,因依其文意,應指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所指重製、改作他人著作等利用行為,而非本法第52條「引用」之合理使用,爰建議調整為「利用他人」;(四)「…以重製、散布、發行、公開展示、公開傳輸、公開發行…」,其中「公開發行」非屬本法規定之著作權利用型態,請貴局自行釐清,以避免爭議。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依據契約自由原則,貴局前述評選計畫(草案)中與參賽者間就參賽作品之著作權歸屬、權利範圍、授權利用等事項,仍請在不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前提下,自行依需求約定。 |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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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05200 | 著作權法第52條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 發布日期:115-09-09
- 更新日期: 115-10-05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