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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50915
| 令函日期: | 115-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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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50915 |
| 令函要旨: |
一、電腦程式著作係指「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且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項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合先說明。 二、惟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所詢高鐵定期票與悠遊卡中之dump檔是否係電腦程式著作?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 發布日期:115-09-15
- 更新日期: 115-10-05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