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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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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5-09-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50917
令函要旨:

一、所詢未經合法授權將他人音樂等著作內容製作於影片中,是否涉及侵害重製權一節,如利用他人音樂進行課程教材錄製,會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之「重製」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有民、刑事責任,詳細說明請參考本局前次回復內容。

二、另按本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不在此限。」亦即除涉及光碟之非法重製或散布,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外,其餘違反本法的犯罪行為則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才能完成訴追程序(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110127b、電子郵件1000628c之說明)。

  • 發布日期:115-09-17
  • 更新日期: 115-10-05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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