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150922
| 令函日期: | 115-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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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50922 |
| 令函要旨: |
有關您詢問舞蹈社於學校教職員歲末餐會表演時利用音樂著作涉及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TRIPS)」之規定,外國人著作如屬WTO會員國國民之著作,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故於公開場合播放外國音樂,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音檔、CD)之「公開演出」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先予說明。 二、依本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所詢於學校歲末餐會播放音樂表演舞蹈之行為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即得於「非經常性特定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至於活動所發放之獎勵金是否屬「對表演人支付報酬」,如個案上得認定發放之獎金係相當於表演人對其表演勞務之對價,則不論名目為何,均可認定為「對表演人支付之報酬」,反之,如該獎金係因競賽獲得優勝者而頒贈之名次獎金,不屬對表演人支付之報酬者,即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得於該特定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之著作(可參本局智著字第10800053870號函)。 三、所詢國外歌曲如何取得公開演出授權一事,說明如下: (一) 音樂著作:因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可代國外姐妹協會進行授權,可洽MÜST詢問授權事宜。若MÜST未管理該首歌曲,則請逕洽詞曲著作財產權人或所代理之音樂出版、詞曲經紀公司洽談授權事宜。 (二) 錄音著作:可洽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詢問錄音著作之相關授權資訊。如需進一步的授權資訊,您可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查詢歌曲相關權利資訊。 四、所詢若音樂係由合法來源取得之完整歌曲音檔,如並未另行重製,除須取得上述「公開演出」之授權外,自不涉及另需取得(重製)授權之問題,併予敘明。 五、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是否為本法保護標的?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定?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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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05500 | 著作權法第55條 |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115-09-22
- 更新日期: 115-10-05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