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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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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5-10-2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51022
令函要旨:

一、所詢董榕森老師所創作之曲「陽明春曉」授權管道一事,經查董榕森老師係於2012年逝世,依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故該曲仍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如欲於電影製作中使用,須向該曲之著作財產權人(如作曲者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取得同意或授權,且應注意不得侵害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如姓名表示權),建議您可向其著作財產權人聯繫。

二、建議您可另向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905-527-616)查詢,如您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仍不知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身分,或即便知道著作財產權人之身分,仍不知其所在,以致無法取得授權時,可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詳情請參見本局網站「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專區」。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5-10-22
  • 更新日期: 115-11-06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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