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151027
| 令函日期: | 115-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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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51027 |
| 令函要旨: |
一、貴公司辦理品牌推廣活動,邀請DJ於現場播放流行音樂,原則上會涉及利用他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CD等)之「公開演出」行為,如DJ係將音樂下載或轉存至裝置(如電腦、USB裝置或雲端硬碟等)後再行播放,另會涉及「重製」之利用行為。上述「公開演出」及「重製」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外,均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先予說明。 二、所詢問題一及問題二,有關如DJ無法事先確定完整歌單,是否仍須事先向所有集管團體分別取得授權一節,因我國有三家管理音樂著作及二家管理錄音著作之集管團體,各自管理之著作並不相同,故貴公司就公開演出所利用之著作,如分屬不同集管團體之管理範圍,應分別向相關集管團體洽取授權。如因現場演出之特殊性而無法事先確定完整歌單,可否事後提供實際播放曲目及事後辦理使用報酬結算等情事,可一併與集管團體協商。惟須特別注意,如活動當日播放未取得授權之其他集管團體所管理之著作,仍有侵權之風險。建議DJ現場播放之曲目應盡可能確定可能使用之曲目清單,並以已取得授權之範圍為限。 三、有關查詢各集管團體管理歌曲,可至本局「音樂資訊整合查詢系統」,另相關授權資訊可參考本局「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及「現有之集管團體」。又針對外國歌曲在臺利用如何取得授權一事,查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為「國際藝創家聯會(CISAC)」之會員,且已與海外多國(地區)之姊妹協會簽訂互惠契約,因此,MÜST可代其姊妹協會國家之集管團體就所管理之著作,在我國進行公開演出等之授權。例如,MÜST已與日本JASRAC簽訂互惠契約,如欲於我國利用日本歌曲,可逕洽MÜST詢問相關歌曲之授權事宜。 四、所詢問題三,有關於展覽會、品牌推廣活動或其他公開活動播放背景音樂,如播放曲目較多或無法事先確認曲目,亦請參考上述說明。 五、所詢問題四,如DJ係將音樂下載或轉存至裝置後播放,另會涉及「重製」之利用行為,已如前述。由於目前集管團體並未管理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重製權,音樂著作之重製建議可向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905-527-616)或逕向詞曲著作財產權人(或所代理之音樂出版、經紀公司)洽詢授權事宜;錄音著作之重製可向著作財產權人(通常為唱片公司)洽詢授權事宜。 |
- 發布日期:115-10-27
- 更新日期: 115-11-06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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