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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51027b
| 令函日期: | 115-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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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51027b |
| 令函要旨: |
一、有關貴社出版之雜誌內容包括他人創作之文章、圖片及照片等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最低創意高度),分別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語文著作」、「美術著作」及「攝影著作」,貴社如欲將雜誌內容轉為線上有聲形式,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先予說明。 二、至所詢請作者簽署之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一節,按著作權之授權利用為私權契約關係,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得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參照),依據契約自由原則,只要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雙方意見合致,得自行依需求約定。另本局網站亦有提供相關契約範本可供參考,並依實際需要予以增刪調整。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授權內容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 發布日期:115-10-27
- 更新日期: 115-11-06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