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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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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5-10-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51028
令函要旨:

有關您提出與創作權益相關之建議,就其中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部分,說明如下:

一、關於「投稿不等於讓渡著作權」及授權利用部分:
按本法第41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因此,主辦單位發布之徵稿辦法屬於民法上的要約,如果參加人同意提供其作品參加比賽,此行為屬於承諾,於錄取的條件成就時,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比賽辦法的拘束。故投稿作品一經錄取,其著作財產權的歸屬,應依比賽辦法(即契約內容)認定之。若無約定著作權歸屬主辦單位,著作權原則上仍歸屬於創作者,主辦單位或學校除因上述規定推定取得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外,不因收件、指導或評選而自動取得著作權,如主辦單位欲為其他之用途(如展覽、出版、販售、改編或作為AI訓練等),仍須另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明確授權。有關藝文徵件活動,文化部已訂有相關規範,您可至文化藝術採購及著作權專區查詢。

二、關於「參考來源標示、著作權註明出處與合理使用」部分:
依本法第64條規定,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者,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外,應明示其出處。惟須說明的是,註明出處僅係利用人主張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法律要求遵守之義務;如利用行為不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等合理使用之規定,縱使註明出處,仍無法免除著作權侵權責任,亦不當然取得合法利用之授權。

三、關於「生成式AI與著作權歸屬」部分:
AI生成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應視創作過程中有無人類實際創意的投入而定,如將AI當作輔助工具使用,而有人類實際的創意投入,則完成的創作成果部分,仍可受著作權保護,而該著作之著作權歸屬,原則上由實際創作之人享有(請參考本法第10條規定)。至於創作過程中完全是由AI的演算功能獨立進行完成,並無人類實際創意投入,則其生成之內容無法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150427號)。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400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01004100 著作權法第41條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 發布日期:115-10-28
  • 更新日期: 115-11-06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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