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151028
| 令函日期: | 115-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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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51028 |
| 令函要旨: |
有關您提出與創作權益相關之建議,就其中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部分,說明如下: 一、關於「投稿不等於讓渡著作權」及授權利用部分: 二、關於「參考來源標示、著作權註明出處與合理使用」部分: 三、關於「生成式AI與著作權歸屬」部分: |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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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06400 | 著作權法第64條 |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 01004100 | 著作權法第41條 |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
- 發布日期:115-10-28
- 更新日期: 115-11-06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