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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51029
| 令函日期: | 115-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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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51029 |
| 令函要旨: |
有關您詢問使用AI等技術將他人影片人物替換為自己的身體或臉部,是否構成著作財產權「重製」之侵害一事,說明如下: 一、影片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一定程度之創意),即屬於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視聽著作」,所詢使用AI等技術將他人視聽著作中之人物替換為自己的身體或臉部,其餘畫面仍維持原著作內容之情形,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本局電子郵件1101125參照),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會涉及著作權侵害,而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二、因中國大陸與我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因此來信所述大陸地區人民之影片如符合前述要件,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併予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之影片是否屬於本法保護之著作、利用行為是否涉及重製、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認定之。 |
- 發布日期:115-10-29
- 更新日期: 115-11-06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