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資料檢索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48條

字型大小:
法條號碼: 150048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48條
中文條文: 集管團體經許可設立後,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者,除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外,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同時命其解散,並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該管地方法院、該集管團體,及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集管團體經命令解散者,於命令解散之處分確定時,管理契約終止。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