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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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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150047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47條
中文條文: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實施之使用報酬率,及已申請審議而尚未完成審議之使用報酬率,適用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實施未滿二年者,不適用之。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10100096840號 民國101年12月19日
智著字第09916003331號 民國099年10月27日
智著字第09916003330號 民國099年10月27日
智著字第09916003332號 民國099年10月27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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