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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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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150045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45條
中文條文: 集管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一、經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分而未予撤換或停止職務。二、經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分仍未改正。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10700075360號 民國107年11月16日
智著字第09900021252號 民國099年03月18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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