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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44條
法條號碼: | 1500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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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名稱: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44條 |
中文條文: |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集管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著作權專責機關依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所為之命令。二、未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命令於期限內改正。集管團體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前三項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
相關解釋令函 | 令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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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700075360號 | 民國107年11月16日 |
智著字第10100082430號 | 民國101年10月04日 |
智著字第09916000780號 | 民國099年03月11日 |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