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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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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150043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43條
中文條文: 集管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一、未於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辦理法人登記。二、完成法人登記後滿一年未開始執行集管業務。 三、不能有效執行集管業務。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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