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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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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150042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42條
中文條文: 集管團體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著作權專責機關得限期令其改正。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改正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令集管團體撤換執行該違法行為之董事、監察人、申訴委員或工作人員,或停止其職務。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10700075360號 民國107年11月16日
智著字第09900116620號 民國099年12月02日
智著字第09900021252號 民國099年03月18日
智著字第09916000780號 民國099年03月11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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