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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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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150039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9條
中文條文: 集管團體執行集管業務,得以自己之名義,為著作財產權人之計算,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但刑事部分,以集管團體受專屬授權或信託讓與者為限。前項所稱訴訟上行為,指提起民事、行政訴訟及刑事案件之告訴及自訴;所稱訴訟外行為,指訴願及其他行為。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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