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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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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150023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3條
中文條文: 集管團體應依法令、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為會員執行集管業務。集管團體依前項規定執行集管業務時,應依所定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收取管理費。前項管理費費率或金額之訂定,應以集管團體為維持其正常運作所需經費為標準訂定之。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10700075360號 民國107年11月16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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