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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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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150021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1條
中文條文: 每業務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於會員大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業務報告書。二、資產負債表。三、財產目錄。四、收支決算表。前項之表冊及監察人之查核報告書,應於會員大會開會十日前,備置於集管團體之主事務所,會員得隨時自行或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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