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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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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150018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18條
中文條文: 監察人執行下列職務:一、自行或委託律師、會計師調查集管團體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二、自行或委託會計師查核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編造之各項表冊,並將調查結果報告於會員大會。監察人因怠忽職務,致集管團體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監察人不得兼任集管團體之董事、申訴委員或工作人員。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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