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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17條
法條號碼: | 15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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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名稱: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17條 |
中文條文: |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法令、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集管團體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
相關解釋令函 | 令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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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700075360號 | 民國107年11月16日 |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