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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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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150017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17條
中文條文: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法令、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集管團體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10700075360號 民國107年11月16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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