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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16條
法條號碼: | 1500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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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名稱: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16條 |
中文條文: | 會員大會除第一次會議由發起人召集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本條例或章程有特別規定者外,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章程變更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出席,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會員有平等之表決權。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出席數及同意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集管團體解散之決議,適用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