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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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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150011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11條
中文條文: 集管團體之會員應為著作財產權人。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同時為二個以上辦理相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之會員。違反前項規定,其先後加入者,就後加入之集管團體,視為未入會;其同時加入者,應於加入時起三十日內擇一集管團體加入,未於三十日內選擇者,視為均未入會。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09900120650號 民國099年12月15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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