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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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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150010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10條
中文條文: 未依本條例組織及許可設立為集管團體者,不得執行集管業務或以集管團體名義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訂定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無效;因而致他人受損害者,行為人應負賠償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責。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電子郵件1081205 民國108年12月05日
智著字第10100082430號 民國101年10月04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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