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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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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150009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9條
中文條文: 集管團體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辦理法人登記。集管團體應於前項登記後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並應將法人登記證書、章程、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及管理契約範本公告之;變更時,亦同。前項公告,應以登載於集管團體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新聞紙、集管團體之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為之。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09900117050號 民國099年12月24日
智著字第09900043960號 民國099年05月17日
智著字第09900044230號 民國099年05月14日
智著字第09900044220號 民國099年05月14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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