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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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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150007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7條
中文條文: 集管團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二、目的。三、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有分事務所者,其所在地。四、所管理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類別及權利範圍。五、會員資格之取得及喪失。六、會員之權利義務。七、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八、董事、監察人及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申訴委員會之委員,其名額、職權、任期及其選任與解任。九、會議之種類、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十、經費來源及會計。十一、公告方法。十二、申訴委員會處理會員與集管團體間爭議之事項、程序及議決方法。十三、章程變更之程序。十四、使用報酬率變更之程序。十五、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變更之程序。十六、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及管理契約範本變更之程序。十七、訂立及變更章程之年月日。十八、其他依法規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09916001190號 民國099年04月14日
智著字第09900021252號 民國099年03月18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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