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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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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150005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5條
中文條文: 數個集管團體,欲合併為一個集管團體時,應檢附著作財產權人名冊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文件,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許可。因合併而消滅之集管團體,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集管團體承受。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09900117051號 民國099年12月24日
智著字第09900117050號 民國099年12月24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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