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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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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150004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4條
中文條文: 集管團體之設立,應由發起人備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許可:一、發起人名冊。二、章程。三、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四、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及管理契約範本。五、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文件。前項第一款之發起人名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發起人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如係法人,其名稱、設立年月日、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及其代表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二、發起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名稱及著作類別。第一項發起人之最低人數,應由著作權專責機關依不同著作類定之;其中半數以上,應在國內有住所或事務所。第一項申請書應載明申請許可設立之意旨,由發起人全體簽名或蓋章。集管團體增加管理之著作類別時,應檢附新增著作類別之著作財產權人名冊及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文件,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許可。前項著作財產權人名冊及人數,準用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發起人之規定。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10000092710號 民國100年09月23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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