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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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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150002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條
中文條文: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及監督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 責機關辦理。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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