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資料檢索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5條

字型大小:
法條號碼: 110005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5條
中文條文: 申請著作人登記,應由著作人為之。著作人死亡者,應由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之人為之。申請著作財產權、著作首次公開發表日或首次發行日登記,應由著作財產權人為之。申請著作財產權讓與、專屬授權、處分之限制或著作權質權登記,應由權利人為之。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5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