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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43條
法條號碼: | 1000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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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名稱: |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43條 |
中文條文: | 本條例公布生效前已依法成立,為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之團體,自本條例公布生效日起,不得管理。但本條例公布生效前已管理之事務尚未了結者,應繼續處理。違反前項規定者,準用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
相關解釋令函 | 令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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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600092000號 | 民國096年10月30日 |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