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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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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100043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43條
中文條文: 本條例公布生效前已依法成立,為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之團體,自本條例公布生效日起,不得管理。但本條例公布生效前已管理之事務尚未了結者,應繼續處理。違反前項規定者,準用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09600092000號 民國096年10月30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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