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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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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100042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42條
中文條文: 違反下列規定之一者,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一、第四十條第三項準用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二、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仲介團體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依前二項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09600089161號 民國096年11月28日
智著字第09600055060號 民國096年09月05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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