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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40條
法條號碼: | 1000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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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名稱: |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40條 |
中文條文: | 仲介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命其解散:一、許可設立後發現有第七條第一項之情事者。二、設立登記後一年內未開始執行仲介業務者。三、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四、不能有效執行仲介業務者。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或前項規定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者,除通知該管地方法院及刊登政府公報外,並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仲介團體。第九條規定,於仲介團體被撤銷許可或被命令解散時準用之。仲介團體經命令解散者,於命令解散之行政處分確定時,管理契約終止。 |
相關解釋令函 | 令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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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700084740號 | 民國097年09月30日 |
智著字第09600089161號 | 民國096年11月28日 |
智著字第09600060090號函 | 民國096年09月05日 |
智著字第09600055060號 | 民國096年09月05日 |
智著字第0910008367-0號 | 民國091年10月04日 |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