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資料檢索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9條

字型大小:
法條號碼: 100039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9條
中文條文: 仲介團體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正。未於期限內改正者,主管機關得令仲介團體撤換執行該違法行為之董事、監察人、申訴委員或工作人員,或停止其職務。前二項處分應刊登政府公報。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電子郵件1040205b 民國104年02月05日
智著字第09800060940號 民國098年07月17日
智著字第09700084740號 民國097年09月30日
智著字第09716002900號 民國097年09月09日
智著字第09600089161號 民國096年11月28日
智著字第09600060090號函 民國096年09月05日
智著字第09600055060號 民國096年09月05日
智著字第09600068540號 民國096年09月05日
電子郵件950417 民國095年04月17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6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