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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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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100038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8條
中文條文: 仲介團體依法令或章程之規定,應備置或編造之表冊,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業務及財務狀況。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查核或檢查,得令仲介團體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並於收受後一個月查閱發還。對於主管機關依前二項所為之查核、檢查或命令,不得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仲介團體之營運及財產狀況,認為有必要時得命仲介團體變更業務執行之方法,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09800051800號 民國098年06月18日
智著字第09700001320號 民國097年01月18日
智著字第09600116770號 民國097年01月14日
智著字第09600089161號 民國096年11月28日
智著字第09600060090號函 民國096年09月05日
智著字第09600055060號 民國096年09月05日
智著字第09600068540號 民國096年09月05日
智著字第09600047150號 民國096年06月04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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