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資料檢索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6條

字型大小:
法條號碼: 100036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6條
中文條文: 仲介團體執行仲介業務,得以自己之名義,為著作財產權人之計算,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前項所稱訴訟上行為係指提起民事、行政訴訟及刑事案件之告訴、告發及自訴;所稱訴訟外行為係指訴願、再訴願及其他行為。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0916000744-0號 民國091年10月17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