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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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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100030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0條
中文條文: 利用人依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範本、使用報酬收費表及其他已獲授權利用人相同之條件,要求與仲介團體訂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經仲介團體拒絕或無法協議訂立時,如利用人利用前已依使用報酬收費表提出給付,視為已獲授權。前項拒絕或無法協議訂立係因利用人與仲介團體就應給付之使用報酬認定不一所致者,如利用人已依仲介團體認定之使用報酬提出給付並聲明保留時,得於給付後向仲介團體異議。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10100086051號 民國101年10月17日
智著字第10100086050號 民國101年10月17日
智著字第10100065890號 民國101年08月22日
智著字第10116003801號 民國101年08月16日
智著字第09800094390號 民國098年10月27日
智著字第09800060940號 民國098年07月17日
智著字第09800055920號 民國098年07月13日
智著字第0930005476-0號 民國093年07月20日
智著字第0930004575-0號 民國093年06月10日
(九○)智著字第0900004161號 民國090年06月06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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